这个案子很奇葩,如果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把自己公司的全部利润一分钱都不给,其他股东,全部收到自己腰包里。而且这笔钱不少哦,六千三百六十二万大洋,其他股东一毛钱都没有拿到,全部给了大股东。你觉得这样的决议是合理合法的吗?大家好,我是股权律师院校,一个专注于解决股东纠纷二十年的老律师,打不赢官司的股权方案都是渣渣。欢迎点赞和关注我的账号,和大家一起学好股权公司法,做好股东保护网。今天给大家说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所审理的一个案件,案号是二零一七。最高法民申二八七二号。它指向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就是之前我所提到的情况。如果股东会形成一个决议,进行定向分红,也就是把利润单独分给公司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而其他人不分钱或者少分钱,这样的决议是不是有效呢?可能刚听到这个问题,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这样,不公平吧。如果一个股东把利润全部拿走,那么其他股东的利益难道不是被侵害了吗?先和您说结论,如果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针对某个或者某几个股东进行定向分红,这样的决议是有效的,是得到法院认可的。但是它其实仍然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的,就是要求所有的股东一致同意。这里面即使是有万分之零点零一的股东提出了反对意见,那么这个有效性也是有问题的。这里我用几句人话给您做一下解释。从法院的逻辑来看,原则上大家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红,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假如大家都同意,只给一个股东分红,法院是没有权利去干涉或者否定这样的分红的。至于你因为什么原因同意的,只要不是大股东拿把枪顶在其他股东的脑门上,或者是让大家吃了迷魂药,导致大家稀里糊涂,或者是不情不愿的同意了这个决议以上所说的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义务。那么不管你是基于商业的原因,还是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都是可以自由决定的。但是还是有一个前提,就是法院要求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因为这样的事情它是影响了所有股东的利益的,因此就不能和普通的决议一样,以谁的股权多,谁的声音大来进行决定,利用自己的股权的优势来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院在这个时候一定会优先考虑,不能让小股东因为人为言轻,导致自己的权利被按在地上摩擦摩擦。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如果你是公司的小股东,不要觉得自己的比例低,就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那句话,关注我的账号,老袁将不断的给大家分享能打赢官司的股权干货,带领大家学好股权公司法,做好股东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