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工程案件不一定说非要开庭才能把款拿回来。没有,我们前期做的这个工作,业主是不可能直接对接,他,就跟他谈付款事宜的啊。他是一个个人,但是他经常性的是借用别人资质干活嘛,借用资质的这个施工单位已经是比较差了啊。有一些私信,包括线稿,他可能手里还有个一百多万,在这个项目上没有回款。他业主单位是当地的一个大型企业,业主要付钱,只能付到他的挂靠单位,付了就被结了。我实际上挂靠人直接跳过这个挂靠单位起诉业主,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但是我们的他的证据里面挪出来对他比较有利的一些线索,主要是跟业主这边一些确认的函件,依据这个实际施工人员去起诉业主是可以做到的,接受委托,然后办理了立案手续。很快我们也就办理了保全,在业主这边是足额用到了这个钱。但是最终呢,这个案子没有开庭,没有开庭的原因是业主收到传票的时候,我这边正好在做单位的审计,包括纪委也在查他们这个业主的账。他们业主为了解决这个事情,需要我即刻的去配合他办理解封手续,让这个案子停下来。我们的客户跟这个业主的关系比较好嘛,这种基础上跟对方就达成了合意,业主这边也同意把这个款项给他解决了。当下办理了结算。领导就说了,那我们想办法给你协调处理。所以说我们这个工作还是很有价值的。如果没有我们前期做的这个工作,业主是不可能直接对接他,去跟他谈付款事宜的。因为他不具备这样的法律前提,业主也不想在这个法庭上去面对这样的事情。最终我们预判经过开庭这个债权我们是能确定到业主头上的。这个前提是什么呢?就是业主对他的挂靠单位也没有付清款,这个款还在业主手里。如果这个款已经到了挂靠单位,那他这个就凉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