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多企业最近又被专管员通知,要求补缴残保金,那财务人员不知道该如何写情况说明。那我在这儿给大家准备好了一个情况说明的应对模板。据说很多会计拿着这个模板去跟专管员沟通,最后他都成功了呢。那情况说明留给大家一定要点赞,收藏,好好学习。情况说明,尊敬的叉叉税务局,近日,我司收到贵局通知,指出,我司个税工资与残保金工资基数存在较大差异,要求我司按照个税的扣缴工资数据补缴相关年度的残保金。经我司认真自查,现将残保金的情况反馈如下,根据财税,二零一五年的七十二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是计算残保金缴纳的核心要素。该文件明确规定,在职职工是指与本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但是,在职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与残保金的计算口径上存在着本质差异。按照工资申报个税的人员不一定构成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一、返聘退休人。我司上述年度内每年均有返聘退休人员人数分别为多少多少人?上述返聘退休人与我司这个进行工作期间,均按照工资薪金进行个税的扣缴申报。但是根据法事。二零二零年二十六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依法招用的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人员。在用工关系上,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认定。也就是虽然个税上按照工资薪金进行申报,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层面,返聘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依然属于劳动劳务关系。就算为了个税,工资申报,签订了符合个税上国税函二零零六五二六号文件的相关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仅仅是个税规则之下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上述返聘退休人员不应该归结到残保金的在职职工范畴,应予以剔除。二、超龄劳动人员因我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存在大量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这些人员上述年度分别为多少多少人,他们均无社保待遇和退休金,在个税上按照工资薪金行申报。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上述超龄劳动者不能与之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满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则。故上述超龄劳动者不应该归结到残保金的在职职工范畴,应予以剔除。三、临时工因我司工作需要,存在使用临时工的情形,在申报个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扣缴申报,但是根据残保金的申报规则,下,一年度申报上年度残保金。因此,我司能够准确统计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虽然我司与临时工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发生的违规。但是根据残保金的计算规则,这些临时工流动性大,人数众多,其本身就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根本就不签合同。工作时间大约每个人都在三到六个月左右。因此,虽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从结果看,这些临时工经统计工作时间均不超过六月,不应该计算为残保金口径的在职职工,不应该足以缴纳残保金的基数。同时,这些临时工不属于季节性用工,因为季节性用工与临时工存在本质的区别。季节性用工是指工作岗位和性质因为季节而设立。而我司上述临时工岗位与季节变变化无关,也不应该按照季节性用工折算。在职职工同时,经过我司认真自查,也确实存在残保金人数计算归集有误的情形,我司将自行更正申报缴纳残保金。综上所述,贵局通知我司按照个税工资补缴残保金,我司剔除上述三类人员后,应补缴多少多少元相关资料附上,供贵局核实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