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最近很多企业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一条风险叫财务费用,未取得发票入账的预警。那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风险预警进行情况说明的书写。如果你不会的,要认真听了。首先第一个,我们的财务费用的核心方向是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你记住银行在税收上没有什么特殊的地位,他收取相关利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他就应该给你开具发票。如果你没有发票的,但是第一个要记住,没有发票,账一定要正常做入财务费用。第二个你要明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一定要把发票要回来。如果说这个费用是在二五年的,但是发票是在二六年五月三十一号之前开具的,这都是可以的。虽然发票跨期了也跨年了,但是费用在二五年。那只要是在汇算清巧结束前把发票那开回来,开票时间是二五年的,这个时间也不影响。所以在解释时,情况说明就写上这个会计上按正常的呃,所属期间入账进行相关的核算。然后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存在入账和这个发票取得跨期问题。但是这是符合总局二零一一三十四号公告的规定情形,这是第一个应对的情况说明。那第二个就是这里边一定要注意有没有相关的这个财务费用的另一个特殊情形,就是承兑汇票的民间贴现。如果你们拿着承兑汇票民间贴现那边票贩子收了相关的票给了你的钱,同时他收了手续费。这个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发票的。还是那句话,账你要做,但此时你要在汇算清缴时,把它纳税调增。所以在这儿你的情况上面就要写清楚,我们有承兑汇票,民间贴现,但是相关的这个贴现的费用无发票汇算清缴,已做纳税调增,把调增的记录相关的这个报表准备好就ok了。这是第二个。那第三个就是这个财务费用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一定要注意民间借贷关联方之间收利息。记得第一个得有发票,第二个一定要注意这个利息必须实际支付,而不是按照全责发生制。它叫收付时限制的特殊规定。为啥呢?财税二零零八年的一百二十一号文件是目前税务机关在执行这个方向的核心规则,就是关联方之间的利息必须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很可能是账上做了财务费用,然后这个发票还是可能延后取得的。在这个时间差异上要解释。第二个就一定要强调这个利息的实际支付。如果没支付的,也不能让你税前扣除这些。都是核心的财务费,无票的风险方向。如果把握清楚了,能够解释方向,这个准确问题就不大。情况说明也就是这个核心的逻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