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提供充电服务到底该怎么缴纳增值税呢?前两天,发改委发布了一个二七年年底之前要建设两千八百万个充电设施的一个行动的计划,让很多民营企业对这块感受到一个新的风口,纷纷要投资建设充电桩。那他们的会计就问了一个核心的问题,如果我们收了人家的充电的费用,我们叫充电服务费。那这种到底是服务还是卖电呢?大家注意了,你们的核心业务就是转售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应该按照转售店,按货物销售,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之下,按照百分之十三来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这个时候会计不同意了,说我们单位明明跟他们进行了约定,你来充电要交两笔费用。一个是电费,一个是服务费,服务费能够单独定价,能够明确区分有自己的标准,也做了一个提醒说明。那这不应该是经营吗?能够分别核算,就分别纳税。那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全按我们的店百分之十三交税。错错错,这种情况下,你的主页就是一个卖电。在充电的同时,你收了一笔服务费,无论这个服务费你怎么进行拆分,怎么进行切割,怎么进行事先的说明,它都属于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或者可以理解为这个服务费是充电的价外费用都行。反正结果就一个,他得按照我们的电费统一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这是一定要注意的方向。那第二个有很多会计问了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家充电的人要发票,我们单位是不是要给人家开发票,那是必须的。只要人家要发票提供准确的开票协议,你就得开。那他马上反杀。我说如果开发票,我们单位可没有卖店的相关经营范围和资质,这个票开了算不算违规或者虚开呢?当然不算。首先第一个虚开发票,他认定的方向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叫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们是卖店,就按这个销售店来开票,业务是完全一致的,所以不是虚开。第二个,这种情况下,在税收的角度看,我们的发票开具只要保证和业务是一致的,那业务是真实的,它并不看经营范围和相关的行业资质。所以你只要发生了充电的真实业务,那开的也是转售电的发票。这种情况既不虚开,也不在税收上存在违规。所以no朴伯勒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