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山西大同订婚强奸,还是江西南昌的女,尚未成年了,实现了老百姓最关心的背后隐藏的最底层逻辑是什么呢?你和人家已经同意了,有这种男女朋友关系或者这种准婚姻关系。事后你又告人家强奸你的背后动机是不是为了钱。实际上这个原因,当然法律关心的是什么呢?法律的关系是在你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不是违背女方的意识,可以说是一个表层的一个事实状态。但是深层次的是不是通过这个来勒索钱财,我给你订婚了,我也收了钱了,但是我觉得收拾少了。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突然跟你说不同意,那你要强行给我发声,算不算强奸,算不算刑法上的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就这个问题,如果说直接的讲,女方明确的告诉你不同意,你还要硬核的发生,那就是算违背妇女。但是再往深层思想,女方这种拒绝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勒索千头,是不是为了他的经济利益。所以说如果说女方为了达到这一点而去拒绝男方的话,然后后来反倒男方强奸。实际上是把司法机关作为了他乐我钱财的工具来使用。那么对于这一点,咱们的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能不能出台相应的制度政策啊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因为刑法不仅仅是保护受害人,惩罚犯罪分子,同时还有一个价价值指引的功能。这种案子出来之后,对老百姓是一个什么样的价值争议指引。那就是说女方随时都可以对性行为说不,哪怕你是定了婚了,甚至是结了婚了。所以作为男方,你要在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时时刻刻都要取证,时时刻刻都要有录音,最好有监控。这上会给老百姓导致了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呢?会指引他一个一个具体的一个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言自明的。所以我认为对于这种行为,虽然山西大同案已经二审盖棺定论,并且入选了最高医院的案例库。但是女方的这种行为值不值得鼓励,值不值得提倡,我认为这一点还是有待商榷。我是张新辉律师,欢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