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在没有填报单价的情况下,施工的过程中产生了大幅度的工程量增加。怎么样去要到这部分工程款?首先我们要讲一下单价合同的清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呢是由发包人来负责任的。施工方投标的时候,对于清单进行一个初步核实,如果发现漏项缺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这些可以要求发包人更正改正。他是有这个权利的。现在二十清单也讲到了,单价合同和尽量的修正性。施工方自己在投标时没有填报,那么要搞清楚自己没填报的原因是什么,自己当初是考虑到这一块,他是不可能施工吗,或者是说认为施工的量不大,这个是施工方的考虑。打一个比方,如果说施工方在填报,在投标的时候,可能发现这个着庄头没多大活儿,找的这个砖头也不会是很大的量。所以认为这一项我可以不报价,那我不做填报,其他的我都报了。报了之后呢,我就整体价格总价就变低了,我就能中标。另外呢,我其他的认为量比较大的正常施工的项目,我获得了一个高单价,就会涉及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现这个找桩头的这个量非常的大。他就发现这一块自己就吃亏了。而且啊招标文件里面也明确会说到,你对于不报价的内容,视为你将这一部分的价格或者利润考虑到了你其他的项下去,其实是施工方给自己啊挖了一个坑。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就觉得自己无解了吗?活该自己吃亏吗?对,吃亏,你是吃定了的,但是可以用另外一个方法去减少自己的一个亏损。咱们从变更的角度去考虑。那如果说他超过了百分之十五的量,合同里面,本身对于超过百分之十五的量以后的进行调价的呀。所以从这个角度去协商一个价格,相当于你在百分之十五以下的这个工程量。可能我是自愿让利的,但是你已经是超过百分之十五了,它都要涉及到一个变更估价或者是调价的这个问题。双方能协商,协商,不能协商的话,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采用定额,或者是说市场询价来主价了。如果说没有超百分之十五,那我能不能去主张。那可以说从合同和投标报价来讲,你是主张不了。如果这个变动的量确实都很小,投标报价的时候,你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方,你是能够正常预判的。所以法院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支持。所以说如果真的遇到这种项目的投标啊,如果你没有十足的。把握证明这一项后面是不施工或者施工的极少。那么你就千万不要去零填报,那否则啊你后面真的是后果不堪设想的。涉及到这个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去找专业的人士去核清楚,不要为了投标人投标。

